殺蟲劑之發展與應用

鄭允

摘要

傳統性殺蟲劑多源自人類文明流傳所得之知識,如毒魚藤及除蟲菊等;或來自意外之發現,如DDT。唯有有機磷劑為近代科技的產物,但仍是由戰爭科技之神經毒氣所衍生出來的產品。氨基甲酸鹽之毒理作用與有機磷劑相同,均對乙醯膽鹼酯(Acetyl-cholinesterase, AchE)產生抑制,雖然其主成份為1864年於歐洲所分離出,但其毒性也係由早期西非土著文明所發現。純粹由工業研究所發展之殺蟲劑的歷史仍極短暫,因發展新型殺蟲劑需考慮成本、藥效及安全性,耗費上億元以上之投資,以至於在開發中國家幾乎是不可能的事,而多由已開發國家之化學製藥工業進行。各國政府體系則只關切藥效與安全性,農業生產者則重視藥效與售價。雖然工業界仍然偏好廣效性之農藥,新近發展之蟲劑作用範圍仍較狹窄,近年來之新藥研究偏重於模擬昆蟲生理物質分子結構,降低抗藥性以及殘毒之安全性,但能符合上列條件的物質並不多見,昆蟲生長調節劑(IGRS)即為一例,其生理作用大於其毒性;另一新藥,Avermectin,作用則純屬毒素,然毒素之藥效雖較生理作用者為快,但亦較為不安全。此外,改進不盡理想的傳統殺蟲劑分子結構為發展新殺蟲劑之另一途徑,如合成除蟲菊精劑即消除了天然除蟲菊對紫外線敏感之部份分子結構,其研究是由國立機構進行,經技術轉移給工業界以回收其發展成本。就近年來所發展之合成除蟲菊精劑及昆蟲生長調節劑而言,害蟲產生抗藥性仍為兩者之最大弱點。就應用而言,必須區分「預防性」及「治療性」之使用目的。「預防性處理」須依賴過去蟲害發生週期之經驗,或良好的害蟲發生預測體系,作為實施防治的合理依據,而「治療性處理」則為農業生產者,視主要害蟲發生程度,而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經濟混蟲學家一直戮力於發展各種主要害蟲之經濟閥限,期能提供合理的「預防性處理」判斷依據,但這類發展中之模式,仍因害蟲之棲群動態,及各項環境因子之研究,而需加以改進。就目前而言,「治療性處理」仍極重要,各項研究應就殺蟲劑種類之選擇及使用時機提供更合理的基礎資料。以吾人之經驗而言,最簡單之推理為"一加一"之邏輯,亦即先使用一種廣效而安全的殺蟲劑防治所有可能發生之蟲害,"必要時"才針對該廣效藥劑所不能防除的問題,另以一種特效藥劑處理之,目的就是希望能以最少種類藥劑防治最多種的害蟲。最後,必須注重用藥安全。除了政府已在農藥註冊、標識及推廣教育上,作了最基本之要求與努力外,殘毒檢定亦有其必要性,主要目的在於(1)檢測殘毒問題偏高之作物,探討造成殘毒問題之藥劑種類及對象害蟲,(2)檢出已採收卻含殘毒之農產品及(3)提供必要資訊以便採取醫療急救措施並銷燬殘毒偏高之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