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農藥管理之回顧與展望

蘇明清 陳秋男

摘要

  國內農藥之生產、銷售及使用等之規範,皆係依據農藥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其他規關法規。農藥管理法係於六十一年公布,歷經三次修正;施行細則為配合實際需要,亦曾六次修正。對於「偽農藥」有刑罰之規定;對於「劣農藥」,以及其他違反行政手續者,有行政罰之規定。大體而言,有關農藥管理各項規定已臻完善。

  農藥管理涉及層面甚廣,其業務在中央涉及農委會、勞委會、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及環保署等單位,由農委會統籌聯繫協調。

  農藥登記之審查,係由農委會提交農藥技術諮議委員會,就毒理資料審查其安全性,並審議田間藥效、藥害及殘留量測定結果。審查過程力求客觀嚴謹,經審查後之農藥,農委會始准發給許可證,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四年。

  農藥品質管制,係由省農林廳督導,將全省二十一縣分為八個小區,各小區組成聯合檢查小組,依據農藥管理法規定,抽驗市售成品農藥,送商檢局檢驗,不合格者依法處以罰緩,並追蹤改進。

  為防止農藥殘留,政府自五十五年起,即開始進行短期作物蔬菜之農藥殘留防止工作,由省農林廳與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在主要蔬菜產區,設立殘留測定站,雇用專人,針對田間採收前之蔬菜及集貨場、果菜市場之蔬菜,抽樣檢驗殘留農藥。自七十八年起,為加強辦理測定工作,特將各地之測定站改為「田間蔬果農藥殘留防止工作站」,由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負責督導,著重於蔬果採收前之抽驗,如有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即予追蹤教育,指導農民延至安全期後採收。

  農委會對於已上市之農藥,業已經常搜集國內外文獻資料,進行其對人體與環境影響之安全評估,一旦發現問題,即由該會依法採取因應措施,截至目前已先後撒銷農藥許可證並予禁用者計有五十種農藥,今後仍將繼續對各種常用農藥進行審慎評估。